王景新教授与李林林博士受邀参加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研讨会”

2019-01-03来源:浙江大学土地与国家发展研究院作者:李林林

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》已经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三类项目。为推进科学立法、民主立法、依法立法,海南大学法学院、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、中国人民大学不动产法研究中心、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于20181225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共同举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研讨会,我院王景新教授与李林林助理研究员受邀参会。

本次研讨会的主要议题包括:(1)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调整对象。包括:调整对象是由生产队、生产大队等改制形成的三级社区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,还是仅指集体产权改革试点中成立的经济合作社、股份经济合作社等新型集体经济组织,抑或是包括供销合作社、信用合作社以及乡镇集体企业在内的广义经济组织?(2)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。包括:如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属性,其为劳动联合为主、资本联合为辅,抑或为籍合组织?可否统一归为股份合作制法人?与公司法人和专业合作社法人有何异同?如何设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制度;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市场活动的行为能力;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责任财产范围;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破产能力等。(3)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治理。包括:如何界定和归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特征:一人一票的决策机制、成员的社区封闭性、以增进成员经济利益为目的?抑或其他?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?如何进行以下内容的制度设计和立法表达: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、股权设计、资产财务管理等。(4)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确认。包括: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程序、原则、标准;法律条文的设计与表达;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管理等。

会议开始由海南大学副校长、法学学科带头人王崇敏教授,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、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朱守银教授,以及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副司长,安徽省滁州市委常委、副市长赵鲲分别做欢迎致辞,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、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高圣平教授主持。接下来,与会专家围绕本次会议的四个议题分别做了主旨报告,并进行了热烈讨论。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、浙江大学土地与国家发展研究院王景新教授在第2个议题开始做了《农村集体经济法律地位》的主旨报告,重点介绍了农村经济组织必要性和长期性,法律主体的性质、职能、生产经营管理方式、分配原则,以及法律主体地位的资格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,受到其它与会专家的积极回应。

会议最后由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农业法律研究中心主任、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杨东霞做了总结。